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
消费税占税收收入的比例
消费税在国家税收中的比例大概是多少? 您知道哪些相关信息?
近日,财政部发布了《我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7%,占GDP的0.8%。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有害人体健康的商品(如香烟、酒类)以及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只有少数有钱人才能负担得起(如对贵重珠宝征收的税)等。
消费税征税范围为:烟酒酒类、化妆品、贵重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类产品。 对应税消费品,有的实行从价固定税率,有的实行从量固定税率,有的实行从量固定税率与从价固定税率相结合的复合征收方式。
消费税作为政府调节生产和消费、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征收力度逐年加大。 目前,发达国家消费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10%以上,消费税收入一般占GDP的3%以上。
一、我国消费税基本情况
消费税是对过度消耗资源、危害生态环境的商品(如汽油、柴油、汽车、轮胎)、过度消费有害人体健康的商品(如香烟、酒类)以及不利于人体健康的商品征收消费税。只有少数有钱人才能负担得起(如对贵重珠宝征收的税)等。
消费税作为政府调节生产和消费、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手段,已被世界各国广泛采用,征收力度逐年加大。 目前,发达国家消费税一般占税收收入的10%以上,消费税收入一般占GDP的3%以上。 2008年,我国消费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7%,占GDP的0.8%。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国家于2006年调整了消费税政策,将消费税的税目确定为14个。这14个税目大致可分为三类。 一是奢侈消费品,如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游艇、高档手表、化妆品、高档珠宝等; 二是影响生态环境、消耗资源的消费品,如汽车、摩托车等。 汽车、成品油、木质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第三,危害人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
对奢侈品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规范流通。 目前,我国已将贵重珠宝玉石、化妆品、高尔夫球及高尔夫装备、高档手表、游艇等五类高档奢侈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对汽车、摩托车和成品油征收消费税的主要目的是促进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十多年来的快速增长,对环境的影响日益加大。 2006年消费税政策调整时,按照“排量大多征税、小排量少征税”的原则,对乘用车(含越野车)根据排量设定不同的税率。 其中,排量小于1.5升(含)的,税率为3%; 如果排量超过4.0升,税率为20%。 同时,摩托车原有10%的税率将改为按排量分两种税率。 排量250毫升及以下(含250毫升)的摩托车,征收3%的消费税; 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征收3%的消费税; 250cc摩托车的10%税率保持不变。 2008年,国家再次提高大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 对排量4.0及以上乘用车,税率由20%提高至40%。 同时,进一步降低小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 对排量1.0升及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税率由3%降至1%。 2009年,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并将所有收入专项用于替代养路费等支出。
对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引导人们保护生态环境。 对这两种商品征收消费税,可以引导人们节约使用木制品,间接起到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作用。
对烟酒征收消费税,一方面可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对此类产品的消费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达到保护人民健康的目的。
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烟草制品消费税,对卷烟、雪茄和烟丝三类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 2001年,为了完善税制、堵漏增收,国家在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调整了烟草制品消费税的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 税率由单一比例税率调整为比例税率和固定税率; 计税依据由单一产品销量调整为产品销售额及销售数量; 计税方式也由单一从价固定税率调整为从价固定税率与从量配额相结合。 2009年5月,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草制品消费税制度,国家调整了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价格和从价比例税率,并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2006年,国家对白酒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差别税率,统一征收20%的税率。 同时,对白酒按每公斤0.5元的固定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我国现行消费税制度的主要内容
现行消费税制度对14类商品征收消费税。 主要内容是:
(一)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制品、钻石首饰除外)的单位和个人。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首饰商业零售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加工(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销售 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首饰,委托方也是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税目及税率
消费税征税范围为:烟酒酒类、化妆品、贵重珠宝玉石、鞭炮烟花、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汽车、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14类产品。 应税消费品有的从价征税,有的按从量、固定税率征税,有的实行从量和固定税率复合征税。 详情如下:
1. 抽烟
征税范围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 它由三个子类别组成:香烟、雪茄和烟丝。 其中,卷烟在生产阶段和批发阶段均征税,而雪茄烟和烟丝仅在生产阶段征税。 A类卷烟(出厂价70元/条(含)及以上)生产环节税率为56%加0.003元/支,B类卷烟(不含-出厂价低于70元/箱)为36%加0.003元/支; 雪茄的税率为36%; 烟丝的税率为30%。 此外,卷烟批发税率为5%。
2. 葡萄酒和酒精
该税目下有5个子目:白酒、米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 其中,白酒按20%比例税率加固定税率0.5元/500克(或500毫升)征收; 黄酒固定税率为240元/吨; 啤酒分为两类,A类啤酒按250元/吨征收,B类啤酒按250元/吨征收。 啤酒按220元/吨固定税率征收; 其他酒类税率为10%; 酒类按 5% 的税率征税。
3、化妆品
征税范围包括:香水、香水香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睫毛、成套化妆品及其他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物体表面的美容芳香用品。人体、高档护肤化妆品也属于本税目范围,税率为30%。
4、贵重珠宝玉石首饰
收藏范围包括各类金银珠宝首饰及经开采、打磨、加工的各类珠宝玉石。 其中,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饰的税率为5%; 其他贵重珠宝玉石首饰税率为10%。
5. 鞭炮、烟花
征税范围包括:喷花型、旋转型、组合烟花等各类鞭炮烟花,税率为15%。 体育运动用发令枪、鞭炮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6、精炼油
征税范围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税率为:汽油,含铅汽油1.4元/升,无铅汽油1.0元/升; 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0.8元/升; 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1.0元/升。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产用作乙烯和芳烃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 不作为乙烯和芳烃产品原料的石脑油由生产企业直接销售。 石油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对用作乙烯和芳烃产品原料的进口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退还。
7.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辆上使用的内外轮胎,税率为3%。 但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免征消费税。
8. 摩托车
征税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按照排量确定税率。 气缸容量(排量,下同)在250毫升(含)以下的,税率为3%; 如果钢瓶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税率为10%。
9. 汽车
征税范围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税率根据气缸容量(即排量)的大小设定。
乘用车税率为:(一)气缸容量(排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税率为1%; (2)气缸容量在1.0升及以上至1.5升(含1.5升)之间的为3%; (三)气瓶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5%; (4)气瓶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为9%; (五)气缸容量2.5升及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征收12%; (六)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4.0升以下(含4.0升)的,按25%计收; (7) 4.0升以上的气缸容量在40%之间。
中型和轻型商用客车的税率为5%。
10. 高尔夫球及高尔夫球具
征税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袋(袋)。 税率为10%。
11、高档手表
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征税范围为20%。
12. 游艇
征税范围包括长度大于8米(含)、90米(含)以下的各类机动船,主要用于水上运动、休闲娱乐等非营利性活动。 税率为10%。
13、木质一次性筷子
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税率为5%。
14、实木地板
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以及用于装饰墙壁、天花板的企口侧端实木装饰板。 税率为5%。
上述税目,除金银铂金、钻石首饰在零售阶段征收,卷烟在批发阶段征收附加税外,均在生产阶段征收。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价税率、从量、定额的计算方式,或者从价税率、从量的复合计税方式(以下简称复合计税)。
实行从价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计税,又称应税销售额或应税销售收入; 实行定额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以应税消费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以从量部分为销售额,从价部分为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从价税率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按数量定额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固定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额×固定税率
1.纳税人生产的自用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 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构成税价=(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成分税价格=
(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人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征税; 同类消费品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成分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l-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成分税价格=
(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固定税率)÷(1-比例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组成部分计税价格计税。
从价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成分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采用复合计税法计税组成部分的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成分税价格=
(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固定消费税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四、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四)减税、退税、补税
除出口应税消费品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免征消费税的商品外,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减征或者减征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被购买者退回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需要退税的,或者进口时境外申报免税的,海关出口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退还的消费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免税或者境外进口免税后,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办理退税手续,待转入境内后再办理。销售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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