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文“抄袭”引发著作权的法律思考(一)

日期: 2023-04-27 02:02:02|浏览: 152|编号: 38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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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作文“抄袭”引发著作权的法律思考(一)

[摘要]:近年来,高考作文“抄袭”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媒体的广泛关注和社会各界的热议。 事件发生后,留给我们的仍然是一系列的法律思考。 如何在理论上准确界定这一问题,在实践中规范处理,成为亟待探索和研究的新课题。 本文作者从法律的角度,对高考作文“抄袭”这一新的法律命题进行初步探讨和分析,并基于社会利益平衡的考量,对立法内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抄袭; 适当的引用; 版权

学术界的抄袭现象自古就有,一直持续到近代,而且愈演愈烈。 近年来,高考作文“抄袭”事件频频被曝光[①],让抄袭这个沉寂已久的学术话题重新回到了公众的视线中,并引发了对这种特殊“抄袭”的热议。 “ 现象 。 各种评论文章频频出现在报刊上,网络论坛上也充斥着众多网友的不同声音。 对于这件事,有口诛笔伐的,也有同情的。 一时间,抄袭成为各大媒体的热门话题之一。 然而,纵观这些文章、访谈或理论辩论,很少有学者从法律角度对此类事件进行深入系统的讨论和分析。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可能是表面上对所涉法律关系的看法比较简单明了,但笔者认为,此类事件反映了高考作文中的诸多法律问题,需要理论界,尤其是法律界。 这种广泛的关注和研究为实践中此类事件的处理和解决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本文拟就与该事件有关的法律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和分析,以求专家学者的指教。

一、“抄袭”概念的法律界定

抄袭,原本只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个普通词汇,在《著作权法》的制定过程中被引入法律条文,成为了一个法律词汇。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一)抄袭或者剽窃他人作品的;” 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将抄袭和抄袭视为近义词,但《著作权法》并未对这两个法律术语做出明确解释。

为了明确其法律概念,首先需要对各种权威经典进行考证。 《现代汉语词典》(2002年增刊)对抄袭的定义是:“抄袭别人的作品或句子据为己有”。 而《辞海》给出的定义是:“窃取他人文章为己有”。 工作。” 但是,语义解释不能直接作为法律的定性标准,因为法律追求的是概念的严格性、准确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对上述权威经典的语义解释,并借鉴其他相关学者的相关论述,笔者认为,著作权法中的抄袭应是指在创作作品的过程中,不修改他人作品的抄袭行为。人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或者对形式和内容稍作改动使其部分或全部成为自己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一概念的界定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抄袭的对象仅限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法律不对他人创作的任何书面内容提供保护。 法律规定抄袭的目的是为他人的著作权提供法律保护。 侵犯著作权,故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抄袭行为。

2、抄袭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可分为不加改动的抄袭和修改外观的抄袭。

前者是指抄袭者将原著作权作品未经任何改动(如修改等)复制或粘贴到自己的作品中,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 [1] 后者是指抄袭者出于欺骗世人的目的,不得不对抄袭作品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改组装,并对抄袭作品进行整形手术。 这种抄袭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抄袭者在整容后将现有作品用于自己作品的各个部分; 自己的工作。 [2] 两者相比,后者更具欺骗性和隐蔽性,在实践中更为普遍。

3. 抄袭无需达到发表要求,即使未用于发表也可构成抄袭。

对此,笔者不同意《国民教育考试法》课题组核心成员谭宗泽副教授的看法。 谭副教授认为,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看,高考试卷在考前属于绝密文件,属于考后不能随意公开的“档案”文件,考生没有公开发表过作品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不构成侵权。 [3] 显然,谭副教授将以自己名义发表论文作为认定抄袭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发表只是抄袭后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种特定方式,也是抄袭的重要证据之一。 抄袭的本质是将他人作品的内容为己所用。 是否发表只影响著作权人负面影响的范围,不影响对抄袭的认定。 而且,如果采用发表要求论,对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必不够充分,因为通过非发表渠道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将难以定性和惩处。

二、抄袭认定要素分析

剽窃是对版权的严重侵犯。 在最直接的层面上,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即侵占他人的智力成果并以自己的名义发表,从而降低作品带来的精神趣味。 在他自己的名下。 这不仅是对作者署名权的侵犯,也是对一个国家和社会文化秩序和精神利益分配的侵犯。 如果不加以禁止,肯定会滋生人们喜欢不劳而获、不劳而获的消极思想。 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也将此类行为列为侵犯著作权的首要情形。 然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抄袭在实践中要准确认定并非易事。 它涉及抄袭与一系列相似类别之间的法律界限划分,例如巧合、适当引用、模仿和参考。 问题。 因此,有必要对抄袭的法律要求做一个详细的分析。

抄袭作为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应当满足侵权行为的一般要件,即侵权主体、责任原则、侵权、损害赔偿以及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 限于篇幅,笔者仅对以下识别要素进行详细分析。

1、首先,在责任归责原则上,笔者认同学术界的通俗说法,即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由于我国《民法总则》第六章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了严格限制,其他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在过错责任原则下,笔者认为抄袭的过错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抄袭是在故意的心态下进行的。 “在抄袭行为中,抄袭者实施该行为的目的和动机多为骗取名誉、获取利益。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其主观心理态度表现为蓄意。即明知是别人的版权作品,他故意盗为己有。” [4]然而,抄袭也受到疏忽心理的支配,在古今中外文学创作实践中也有不少疏忽抄袭的例子。抄袭者本应预见到自己作品中出现的表述是来自他人的作品,但由于主观原因没有预见到,而是误认为是自己的。所谓过失抄袭,就是抄袭者没有直接借用创作自己作品时的原创作品,但在创作前阅读或欣赏了原作(这可能是很久以前的事了)高考作文抄袭,有意无意地复制了作品的内容。信息、结构、语言等信息存储在这些信息在创作过程中被下意识地复制,写入自己的作品中,成为自己作品的一部分或全部,从而构成抄袭。 [5][页]

抄袭采用的是过错归责原则,也排除了主观上无过错的情况,即文学创作中的巧合现象。 巧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作者在没有任何联系的情况下独立创作相同或相似作品的行为。 此时两部作品虽然完成顺序不同,但都是独立完成的,没有出处和流量的关系,所以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此外,作为盗用他人智力成果的行为,剽窃也应满足一定的条件。 任何引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不能被定性为剽窃。

各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各种合理限制,即合理使用原则,主要表现在文学创作中的“适当引用”。 “适当引用”是指以介绍、评论、报道为目的,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不需要征得原著作权人同意,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注明引用出处,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合法权益。 在知识不断创新和发展的过程中,适当的借鉴和借鉴往往是必要的手段和途径。 闭门造车只会导致重复前人所做的工作,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的巨大浪费,阻碍知识的进步。 而学术上的发展,正如牛顿所说,他在科学领域取得如此卓越的成就,只是因为他站在了巨人的肩膀上。

抄袭和“适当引用”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使用他人受保护的文学成果,但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要把握两者区别的本质,我们有必要先对“适当引用”的基本特征进行必要的分析。 各国立法都对“适当引用”做出了原则性规定,其中美国现行著作权法第107条规定更为详细。 下面,笔者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相关立法和案例,归纳出“适当引用”应满足的基本特征: 1、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客体“适当引用”仅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否则应归类为抄袭。 2.“适当引用”必须尊重版权人的其他合法权利,如注明出处、注明原作者姓名等,而抄袭则是直接使用他人成果,让人误以为作品内容是自己的创作。 第三,“适当引用”需要满足特定的目的,不同国家对此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适当引用”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解释某一问题,而在美国则包括但不限于审查相关使用是否为商业目的或非营利目的。 4.“部分使用的数量和内容与整个版权作品相比”。 既有定性局限,也有定量要求,应综合判断。 对于使用作品的数量要求,许多国家在立法中都有具体规定。 [③]对于作品实体内容的使用要求,各国著作权法尚未规定具体的限制标准。 吴汉东教授认为,“作品的精髓是整个作品的灵魂和精髓。在文学作品中,表现为作者独特的构思安排、独到的情节描写、独特的人物塑造;在音乐作品中,表现为表现在具有艺术个性的旋律、节奏、和声、复调的编排设计;在科学著作中,表现在作者独立创造性的思想阐释和理论阐释。” [6] 五、引用原作市场 对销量和存在价值的影响程度 由于新作与原作往往创作主题相同,新作的出现可能会影响原作的销售市场原创作品,或减少其收入,甚至可能取代原创作品。因此必须考虑使用的经济后果。[7]

三、著作权法视角对高考作文“抄袭”现象的观察

上面提到了抄袭概念的法律定义和判定要件,但高考作文“抄袭”现象只是公众和媒体对一系列类似事件的通俗称呼。 笔者认为,抄袭是一个值得讨论和严格论证的法律命题。

高考作文中的“抄袭”是学生在高考环境中凭记忆复制他人作品内容的统称。 它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绝不仅限于一种媒体曝光。 为便于对其进行法律定性,笔者拟将高考作文“抄袭”现象分为以下三类,分别进行说明。

1.复制“抄袭”类型的全文

这类“抄袭”是以近年来媒体曝光的事件为代表的典型情况,也是最受公众关注和批评的一类。 它往往是考生在考前精心准备和背诵的,并在考场的试卷中原封不动地再现出来。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归为抄袭,虽然这次应试作文的抄袭形式与一般情况不同。 资料,转载于试卷。 但是,对于抄袭现象应该从本质上去把握,而不是局限于一般抄袭现象的表面特征。 剽窃的本质特征是不正当使用他人作品的内容作为自己成果的一部分。 至此,最后一类高考作文抄袭完全符合著作权法对抄袭的要求,属于抄袭侵权行为。

2.一些描述性语言的借用类型

与上述类型不同的是,这类公开所谓的“抄袭”是指考生在写作过程中,有意识地将平时强化记忆的优美语言作为写作材料用于高考作文。 表面上和之前的那种相比,只是五十步或者一百步的区别,其实不然。 两者虽然表面上有很大的相似之处,但体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 前一类抄袭缺乏作者自己的创作劳动,是完全照搬别人的作品,而这一类则是考生在考试中利用自己日常生活中积累的写作材料,去挑别人的石头为玉的表现。 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考生积累材料和组织材料的水平,因此是作者智慧创造的结果。 这在古今中外文学创作史上也屡见不鲜。 同时,基于对高考作文写作环境的特殊性和作文写作形式普遍不加注解的特殊性的考虑,从我国作文教学的现状出发,从考虑到应鼓励学生注重积累以提高作文水平,我国著作权法将借用该语言认定为法定抄袭也不妥。

当然,上述两种所谓“抄袭”的区别只是相对的,界限也是模糊的。 例如,部分借用的范围如何界定,如果借用范围扩大到一段甚至几段文字,又如何界定其性质? ? 笔者认为,这应从多方面考虑,如借词总量占后文总量的比例、借词部分的理论意义与其他部分的创新意义的比较等。后面的课文,作文中是否有引用提示等等。 但具体鉴定标准的进一步细化,仍需相关部门和广大学者深入研究讨论,制定可操作的标准,同时对学生论文提出指导性要求。

3.叙事情节或论证理由的介绍类

这种情况是指考生在作文写作中,不借用他人作品的表达方式,只介绍他人作品的情节、思想和观点。 之所以大众也称这种“抄袭”为“抄袭”,是因为在大众看来,这种情况也是对他人智力成果的一种挪用。 作文并不能反映考生的真实水平,很难体现出他作文的创造性。 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表现形式,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观念。 因此,笔者认为,公众所称的这种“抄袭”现象在著作权法上不能认定为抄袭,也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页]

上述文字中,作者对很多“抄袭”都打上了特殊的引号,因为这些行为被称为“抄袭”,只是一个通俗的说法,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 然而,作者很难找到更合适的词汇来表达它。 同时,作者称其为“抄袭”,以方便对各种类似现象进行比较分析。

四、高考作文抄袭事件背后的冷思考

——侵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与利益冲突的法律平衡

在高考指挥棒的指引下,不少考生、家长、指导老师出于急功近利的不良心理,将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猜题、赌注、背范文上。 然而,当这起事件的尘埃逐渐落定之际,留给我们的是对学生诚信危机的感叹,还是对学生十年努力的失败的深深叹息? 笔者认为,高考作文是一种特殊的创作形式,其所蕴含的著作权法律原则应当与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区别对待。 为各方利益分析全面平衡的保障方案。

一、对考生作文涉嫌“抄袭”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另一种看法

当我们从宏观的角度观察这起事件,就会发现,学生在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同时,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著作权权益也同时受到侵犯。 他们在扮演着侵权者的角色的同时,也在扮演着侵权者的角色。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保护,学生依法享有自己作品的著作权,[④]任何其他人和组织都有义务尊重他们的权利。 而考生版权保护的实际情况如何?

⑴首先,考生依法享有发表作文的权利,但这一权利并未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考生有权发表自己的作文和如何发表,未经授权或法律有特殊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发表。 媒体刊登优秀作文,是否征得考生本人同意? 笔者认为很可能没有,否则那些涉及抄袭的候选人注定不会同意让自己的抄袭作品公之于众,接受公众监督。 毫无疑问,媒体侵犯了考生的发表权,但评卷组的老师们,有什么权利不经考生同意就把自己评过的优秀作文提供给媒体呢? 因此,笔者认为媒体和评分组成员共同侵犯了考生的作品发表权。

(二)其次,考生也依法享有作文署名权,即作文发表时,有权署名,也有权不署名,但不签字的决定权应由候选人自己行使,不能由媒体自行决定。 媒体在发布高考作文时,往往会提到某个省份的考生,或者干脆完全省略。 他们或许可以为自己的企业行为举出一系列理由,但侵犯候选人的签名权仍然是不争的事实。

⑶此外,考生享有著作权,除上述两种人身权利外,还享有一定的著作权财产权,如获得报酬的权利。 但是,对于高考作文这种特殊形式的作品,出版媒体往往不支付稿酬,更何况是那些转载的媒体。 当然,媒体会因为难以查到候选人的地址而对候选人避而远之,但尊重作者的版权是媒体的义务。 媒体可能决定不发布它。 如果他们决定出版,他们需要尊重他们的版权并支付报酬。 而且,媒体履行付费义务其实并不难。 现实生活中,作者不明或地址不明的情况很多。 前来联系领取报酬的做法也可以借鉴。

二、从高考作文抄袭事件曝光看各方利益公平保护

基于以上分析,有人可能会说,对媒体规定如此严格的义务,不利于媒体对高考作文进行适当监督的权利,也不利于公众对高考作文的关注。高考作文命题。 笔者认为,高考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事件,包含着不同的当事人利益,包括抄袭事件中被抄袭作者的版权权益、高考考生应享有的版权权益、新闻报道等。媒体的利益和公众的利益。 不同主体在行使权益的过程中,存在着全方位的交叉和冲突。 如何界定各方利益的相互关系并有效协调,需要有针对性。 分析制定相关利益协调方案,其中最有效的是制定专项规章制度。

(1)在原作作者与高考考生之间的版权利益冲突中高考作文抄袭,虽然应保护原作者的版权利益,但作者认为在写作中使用该版权利益时对高考作文,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程度应相应降低。 高考作文虽然是考生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在很多方面都与普通作品不同。 例如,它的创建目的不是为了出版,而是为了考试。 包括学习名家的写作手法,提炼好词好句等。因此,正是由于创作环境和创作目的的特殊性,以及结构形式的特点,作文才成为高考要求司法和教育实践中对抄袭的认定标准也应比一般作品宽松,以适应学生阶段。 创作主要来源于学习。 模仿的特点。

(2)当我们把观察的视角放在新闻媒体和高考考生之间时,首先要确认双方是否存在利益冲突。 由上可见,高考生在涉嫌作文抄袭侵权的同时,其作为权利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应得到重视和保护。 但是,媒体的社会监督权和新闻报道权也是法律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 媒体利用这一权利承担社会赋予的社会角色和责任,如满足公众关注高考作文的需要。 ,从侧面实现对高考作文抄袭行为的监管。 这样,新闻媒体在行使社会监督权和新闻报道权时,必然会引起双方的权益冲突。

对于这种冲突的协调和解决,笔者认为,对应于高考作文创作过程中对原作者版权的保护,高考作文本身的版权确权和保护程度也是如此。不同于一般的工作形式,需要特殊对待。 在保护候选人版权的同时,也要兼顾新闻媒体和公众的利益。

由于完成高考作文的特殊目的,同时为了兼顾媒体新闻报道和社会监督的责任和义务,高考作文的保障程度也应体现学生的特点. 排他性的范围适当限定,有利于各方利益行使的考量和平衡。 As for the scope of of the form of , the that it is for the state to and on it, and issue or , and rules and to it. For , when the is in the media, the law may make on the , and of the , and the team to on of the a (such as the and two ) In terms of , the law may, based on the of and the of the 's , the names of in with from a place. This not only meets the needs of the 's , but also the media and the 's right to the of "" in the of the .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the ' to be by the and by law. the 's have not in the . , the law to their , which is a kind of and for their . The of its be , and the of rules is also to the of such legal in . . [page]

笔记:

①In 2004, a in 's essay “I am a “rat” who to die” was of “I am a mouse who to die” in the 9th issue of “ ” in 2004. In 2003, a in was of " of Love" by "Story Club" with a full-score "The Most Bird". In 2001, a in wrote " Wu 's " with full marks, and was of " Wu 's " in " ". In in 2000, the " Moon" with full marks in the was of "The Moon" in the third issue of "Story Club" in 2000.

②For , Hu Zai in the Song in " Yuyin " that Wang Anshi stole Liu Yong's Ci. The waves are over, and the rolls are ." Of , at this now, it is of ; in , the Ye 's " Night" Yin 's " ". See Guo Linhu, "Legal of among Works", p. 9, of of China in 2002. The that this kind of is also in the of mass , such as the where a piece of text is often , and over time, it will come in the of .

③As Wu in "On " " of Works": "The Law that when other 's works, the of in works shall not 10,000 , and shall not 40 lines. If it is a large or work with more than 30 pages, the of can be to 40,000 .In the UK, the and the in the that a prose work not 400 at a time words, or must not 800 words." 30, 2004.

④The in this part to the that does not the work, to the 's , the work be as a work it does not have .

:

[1] Guo Linhu. Legal of among Works [D]. of of China, 2002,4

[2] Guo Linhu. Legal of among Works. of of China, 2002, 5

[3] See Xiao Yu. The state will in exams, 2005-6-22.

[4] Shi . On the of [J], Law , 1991, (5): 64

[5] Guo Linhu. Legal of among Works [D]. of of China, 2002, 8

[6] Wu . On " " of Works/21

[7] One of the three of fair use by case law, John S.. Law, Fair Use And [M]. 1980, 10, in Wu . On " " of Works/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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