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精选七个案例,让您清​​楚了解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

日期: 2023-10-27 09:00:43|浏览: 134|编号: 57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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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精选七个案例,让您清​​楚了解中国融资租赁合同的风险

[摘要] 本文通过7个案例分析了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能否同时向承租人和回购人主张债权、确定售后回租的有效性以及如何处理等合同风险。租赁货物质量的辩护。 分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的建议。

案例一: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认定

租赁公司A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支付租金首付250万元。 同日,A与B公司、C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同意以550万元购买A机器供B公司租赁使用,并同意使用B公司已支付的550万元货款。 A公司将第一期租金返还给B公司,后因B公司拖欠租金,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查明,B公司使用的设备系从他人处购买并使用多年。 据此,法院认定A租赁公司、B公司、C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虚构。 A租赁公司与B公司之间形成的融资租赁,实际上是一种借贷的法律关系。 由于A租赁公司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非具有经营贷款业务权的金融机构,其与B公司之间的借贷行为依法无效。

分析:认定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应当依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考虑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构成以及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等综合判断。合同双方。 租赁财产虚构,标的物价值被低估或者高估,且租金构成与出租人的资金成本、费用、利润明显不符的,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不能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的,可以依照融资租赁合同对应的法律规定认定合同效力。其实际构成的命名合同(如抵押贷款合同等)。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二:售后回租有效性的法律认定

租赁公司A与B学院签订了融资回租合同,约定B学院以270万元的价格将一批教学设备转让给A学院,并回租给B学院使用。 B应向A支付租金共计329.4万元。后,A因B拖欠租金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承租人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处租回。 这种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并未受到法律法规的禁止。 。 又由于B学院实际占有了租赁房产,租赁公司A与B学院已以《产权转让协议》的形式完成了租赁房产的过户手续,故双方签订的融资回租合同为依法视为有效。

分析:售后租回的特殊交易模式已得到相关融资租赁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定的认可。 是融资租赁行业普遍开展的一种交易模式。 不能仅仅因为承租人和出卖人是同一人就可以认定。 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但为了防止以售后回租和实际资金借贷为名规避法律,应重点审查租赁物是否客观真实存在,租赁物转让价格与租赁物真实价值是否合理匹配。财产,以及承租人和出租人是否已办理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必要手续,销售合同与租赁财产是否存在对应关系等,作为判断是否存在的依据。售后回租真实有效。

案例三:认定回购合同的效力

租赁公司A与B公司签订了回购担保合同。 合同规定,承租人连续超过3期或累计60天未足额支付租金的,在符合回购条件的情况下,乙公司应向租赁公司甲支付全额回购款。 A租赁公司收到全部回购款后,出具《租赁财产所有权转让证明》和《债权转让证明》。 后因承租人未缴纳租金,租赁公司A要求B公司承担回购责任。 经审理查明,B公司系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产的出卖人。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回购担保合同系由租赁公司A、B公司共同签署并盖章,应认定该回购担保合同的签订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B公司作为商业主体,应当了解回购担保合同中其回购义务的含义和内容,并应当预见签订回购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 因此,本案认为,回购担保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有效。 当回购担保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满足时,B公司应履行回购义务,并向A租赁公司支付回购金额。

分析:在回购融资租赁业务中,设备制造商或销售商既是租赁物的卖方,又是租赁物的回购人。 承租人发生不缴纳租金等违约行为时,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还款责任。 购买和租赁财产的义务。 在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律情形的情况下,回购合同应当遵循合同自由原则,尊重相关行业交易惯例,合法有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回购合同约定的回购条件已经履行且回购方抗辩不能成立的,回购方应当按照回购合同向出租人支付回购费用。

案例四:租赁物质量抗辩处理

A公司与A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A租赁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A公司选定的打印设备,交付给A公司。A公司签署了《租赁物验收确认书》。 随后,A公司未能按时缴纳到期租金,A租赁公司将案件告上法庭。 A公司辩称租赁房产存在质量问题,故未缴纳租金,要求扣除其损失后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系争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和供应商。 承租人有权决定租赁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等,并直接与供应商协商。 承租人对上述独立选择和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出租人对其自行选择和决定的上述事项不需承担责任。 因此,A公司作为承租人,应就涉案打印设备的质量问题向供应商B公司索赔,而A公司无权以此来抵制租赁公司A支付租金的要求。

分析:租赁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也不影响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但存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来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租赁物选择的可能性。 例外情况包括法律情况。 承租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如果承租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出租人有上述过错,那么在已经收到租赁物的情况下,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应由承租人和出卖人分别解决,并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影响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履约。 租金支付义务。

案例5:承租人首付款扣除处理

租赁公司A与B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首付人民币元,租赁期分为24个月,月租金为19058元,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B公司向租赁公司A支付首付款及五期租金后,未能支付后续款项。 租赁公司A随后起诉B公司支付所有未付租金。

审理情况:涉案融资租赁合同的付款方式已约定,合同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 合同中还约定首付为人民币,但并不清楚所谓的首付是否属于租金的一部分。 鉴于系争融资租赁合同中A租赁公司规定的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格式条款不利于解释的原则,应当作出不利于A租赁公司的解释。 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就人民币租金总额达成一致,故首付款可抵减租金。

分析:承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初就支付了所谓的首付款和其他款项。 付款的性质和目的以合同的规定为准。 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要求将首付款作为违约金、延期利息或在总租金中扣除作为独立的一期租金的,应当有合同依据。 合同对定金的性质、扣除方式、顺序有约定的,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从其规定。 当合同对此条款不明确或未作规定时,从出租人作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以及合同双方利益平衡的角度来看,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租金总额应为以此为依据,首付应包含在未付租金中。 被扣除。

案例六:出租人不能既要求解除合同,又要求收回租赁财产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

李某与A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意应李某的要求向B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交给李某租赁。 随后,A租赁公司从B公司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并交付给李某。 因李某拖欠租金,租赁公司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返还租赁财产; 2、要求李某缴纳到期未付租金及罚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利率36万元。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财产后仍可以主张全部未付租金,则由于债务人无法支付。 因此,根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既然租赁公司A和李某均同意解除合同,则租赁公司A不能在合同解除后主张应收的租金。 如果无法通过收回租赁财产来弥补损失的,应当在对租赁财产进行评估或者处分后提出索赔。

分析:如果出租人同时提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请求,以避免出租人获得正常履行合同利益之外的双重赔偿,导致对于明显不公平的结果,法院应当向出租人解释清楚,并告知出租人选择其中之一行使其权利。 出租人可以根据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诚信情况,选择在一场诉讼中最有可能实现其债权的诉讼请求。 出租人选择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财产的,也有权向承租人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以支付象征性价款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损失范围为全部未付租金和其他费用与收回租赁物价值的差额。

案例7:出租人可以同时向承租人和回购方主张债权

A租赁公司与李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 B公司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房产的出卖人。 租赁公司A与B公司为履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了回购担保合同。 随后,因李某未缴纳租金,租赁公司A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并要求B公司支付约定的回购金额。 B公司辩称,融资租赁合同与回购合同是两种法律关系,不应一并审理。

审理情况: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李某、B公司对A租赁公司承担的责任性质不同,但均是租赁公司A为保障A公司债权的实现,分别与李某、B公司共同承担的责任。争议的融资租赁合同。 公司经协商一致成立。 任一义务人履行相应付款义务后,其他义务人相应付款义务免除。 租赁公司A的索赔不超过其合同权益。 因此,A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李某、B公司主张损失权利是合法的。

分析:回购合同是为了降低出租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债权风险而设立的,且回购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相关。 回购价款金额与未付租金基本一致,债权范围一致。 当债权向多个支付主体主张时,债权人有权选择最高效、最有保障的债权救济方式。 如果出租人选择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和回购人的回购责任一并提起诉讼,虽然责任性质不同,但属于同一债务,更有利于案件查明和纠纷解决。一并审理的融资租赁交易事实。 解决方案。 如果任何责任方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了对出租人的债务清偿义务,其他责任方对出租人的清偿义务将相应免除,出租人将无法获得多重赔偿。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行业影响:真实经济形势对病例数有显着传导效应。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有较为明显的传导效应。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行业中相对昂贵的专用设备和其他生产资料,如建筑工程行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度印刷设备等。 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基础设施需求放缓影响,相关实体产业容易出现波动,将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融资租赁合同诉讼。 随着国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落后产能的逐步淘汰,对相关实体经济部门的影响将进一步加剧。 受此影响,预计未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整体数量或仍呈上升趋势。

2、争议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

融资租赁交易的参与方日趋复杂。 除了典型的卖方、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结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通过增加回购人、担保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纳入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保护其权益并保障融资租赁的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利益。 一旦卷入诉讼,承租人、回购人、担保人都将成为出租人索偿租金的对象。 融资租赁交易通常涉及多个回购和担保人。 预计未来,为加强融资风险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将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大债务履约义务人和担保人的范围和数量。 与此同时,担保方式也将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 审结的144起案件中,涉及回购案件35起,涉及售后回租案件24起。 融资租赁交易模式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益复杂,从而导致案件数量增加。 审判难度大。

3、交易状况:出租人承包强势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流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便利的提供者,处于相对较强的发包地位,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合同文本是出租人事先准备、打印的格式化合同文本;

其次,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企业。 为了及时使用设备并投入生产经营,他们向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将设备转让租赁,其中涉及租金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等。在谈判协商中,发言权受到很大限制;

第三,回购人工租赁设备的厂家和经销商,在销售利益的驱动下,在签订回购合同时,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格、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协议很少有异议。 在当前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得到根本改善之前,预计在未来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相对弱势的承包地位不会得到明显改善,金融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相对弱势的承包地位不会得到明显改善,金融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和其他承租人相对弱势的承包地位不会得到明显改善。租赁公司在承包和融资方面仍将处于优势地位。 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保护金融租赁公司的利益。

4、审理焦点:纠纷归类、事实认定困难

承租人、回购人和担保人针对出租人的租金索赔的抗辩往往变得更加刻板。 主要表现在:一是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对租赁物质量的异议、对租赁物残值的异议、对租金金额的异议; 其次,回购方的辩护理由主要集中在对回购合同有效性的异议、对出租人多次主张权利的异议、对回购条件的异议、对回购价格的异议、对回购租赁物交付的异议等。财产; 第三,保证人的抗辩主要是对保证合同效力的异议。 案件纠纷类型化将成为未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 此外,租户出庭应诉的比例也不高。 租客居住在外省市的较多,回复不便,且回复意识不强,导致拖欠租金的事实和租赁房产的现状更加难以查明。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原因分析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误解,导致履约缺陷或纠纷

租赁物质量存在重大缺陷,是案件审理中承租人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 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缺陷来对抗出租人的租金索赔,是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性质的误解。 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混为一谈,或者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者交易关系误认为是简单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 一些承租人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不强,忽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直接签收租赁物。

回购方之所以需要对承租人违约承担回购责任,是因为回购方受销售利益驱动,对回购的法律风险预测和控制不足。 签订回购合同时,回购方在谈判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时,缺乏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忽视防控回购风险,对回购协议缺乏信心。承租人的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担回购责任的抗辩往往因不符合合同和法律规定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出租人经营机制存在疏漏,风险隐患较大。

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出租人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

承包过程中未建立完整、严格的信用审核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信用状况参差不齐,增加了坏账的潜在风险。 在销售业绩的推动下,出租人个体业务人员重点关注资质审核超标的项目数量,增加了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监督租赁物的交付,承租人甚至与出卖人串通捏造租赁物、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的资金。

出租人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忽视融资后后续服务,未能及时发现承租人经营状况恶化并采取措施,导致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的情况,以及未经授权处置租赁财产。 上述情况的发生与出租人规范运营意识淡薄、业务机制上的疏漏密切相关。

(三)合同条款不明确、新的商业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条款和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没有明确约定。 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的计算方法等不明确。 很容易引起争议。

例如,合同规定承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和保证金,但付款的性质和用途没有明确规定;

又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租赁财产残值的评估方法和估算方法。 在创新商业模式的过程中,存在风险放大的问题,这为纠纷的发生奠定了基础。 例如,在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忽视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资产的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进行检查和办理,导致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标的物的金额存在较大差距。融资;

再比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让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中,看似承租人支付租金是一个方便的举动,但经销商很容易无法转让及时向出租人追缴租金甚至擅自扣押租金。 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交易安全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将租赁财产转让给他人,对融资租赁交易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得租赁物的安全风险尤为突出。 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对于如何公示租赁物权属尚未达成共识,租赁物登记还处于探索阶段。 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承租人可以擅自处置租赁物(转售、抵押等)。 如果第三方善意取得财产,将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安全。

如何确定租赁物的残值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点。 双方往往难以达成协议并选择合适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 即使可以评估,但由于租赁房产位置偏远、转让不便等客观原因,也很难落实。 但在二级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畅通的渠道将租赁物收回套现或转租,权利救济手段受到限制。

摘要:对策与建议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租户法律意识

通过融资租赁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意识和合同意识。 在开始接触融资租赁业务时,应主动获取并仔细研究融资租赁合同文本。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可以向出租人寻求解答,必要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对于同一租赁物,若拒绝“阴阳合同”(承租人就同一租赁物与两个不同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则以特定出租人作为合同对方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为准。 承租人应当仔细检查交付的租赁物型号是否与融资租赁合同相符,并加强对交付的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担保人等加强风险预判

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担保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获得利益以及回购责任和担保责任之间的利益。 特别是在签订回购合同过程中,应关注与标的物取回的可行性控制相关的条款和条件,并对标的物灭失、毁损风险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回购标的物。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当予以加强。 on , , and o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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