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ada Co.,Ltd。,Shaanxi东方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Huashang每日侵犯商标权和不公平竞争纠纷
在审判期间,Prada公司表示,东方人民币公司使用其注册商标和公司字体在同一类别中进行广告,并由 Daily发表的广告,该广告侵犯了其第18类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其他不公平竞争”包括“ Prada”字体规模,注册商标,公司名称,其商标声誉和公司声誉的不公平竞争; Prada公司的诉讼要求提供56,780元的合理薪酬费,包括律师费和其他费用;普拉达公司在中国商品的所有销售都是通过其直接商店出售的,没有经销商或代理商。甚至品牌折扣商店也直接由IT经营。 Prada的商业模式是高端奢侈品牌通常采用的商业模式。这种直接经营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中间人和代理商降低品牌服务水平,选择与品牌形象不一致的商业场所或从事其他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Prada 具有严格的商店位置选择标准,以防止品牌的业务形象和商标声誉。 公司表示,它尚未开业,并且没有侵犯Prada 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商品销售。
该法院认为,根据当事方的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争议中的主要问题是:Prada公司是否根据法律获得了“ Prada”文本,在中国的模式注册商标,并在本案中是否应添加被告;东方元公司和华沙每日的行动是否构成侵犯“ Prada”文本和模式商标的独家权利;东方元公司和华沙每日的行动是否构成不公平的竞争;如果它们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不公平竞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民事责任问题。
1。有关Prada公司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获得了“ Prada”的注册商标的问题,以及是否应将被告添加到本案中
to the facts by this court, on April 14, 1999, Co., Ltd. the right to of "PRADA" by by the , and the use of the goods as ", , , , , bags, key boxes (made in ), , , whips, non- metal horse 附件,桥梁(安全带)和“商品和服务部门”的第18类,更喜欢AG将商标注册人改为Prada (.A),2011年12月12日尽管 认为Prada 没有根据中国的法律获得“ Prada ”的注册商标,但在中国的注册商标“ Prada”和“”。因此,该法院不支持根据法律的理由。
the trial of this court, to add Xi'an Real Co., Ltd. and Teyi Co., Ltd. to the by Xi'an Real Co., Ltd. and Teyi Co., Ltd. to the use for free, and does not .申请添加Xi'an 商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和 Teyi Co.,Ltd。的原因。因为普拉达公司(Prada )作为原告在这种情况下清楚地表示,它不同意增加被告。同时,在这种情况下,Xi'an 商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宁伯Teyi Co.,Ltd。不是必需的共同启动者。根据忽略诉讼的原则,该法院不会采用公司的申请,以根据法律添加被告。
2。关于东方元公司和华沙每日的行动是否构成了“ Prada”文本和模式商标的独家权利的侵犯
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相关的公众能够通过商标确定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此识别功能为消费者提供了确定已确定商品的来源的保证,以便人们可以将它们与其他产品区分开。因此,商标保护的基础最终反映在其识别函数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独家权利应限于批准的注册商标和批准的商品。第52条第1款第(1)款规定,如果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将在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上使用,则是侵犯注册商标的独家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实施法规》第3条规定,商标法中提到的商标的使用以及这些法规包括使用商品,商品包装或商品包装和商品交易文档或商标,在广告,展览,展览,展览,展览,展览和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这表明商标使用条件是:商标必须用于商业活动;该商标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相关的公众可以通过使用商标来识别商品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2012年8月29日,“ Daily”为 Yuan 的租金发布了一份广告,旨在推广东方国际中心的房地产项目并推广商店。广告中的女性手提包使用“”文本和图案商标。口号是世界顶级奢侈品牌,领导着国际奢侈品生活方式的趋势。 “ Prada”意大利时尚品牌成立于1913年,等等。
事实证明,尽管 Yuan 使用的女性手袋的注册商标及其在妇女手提包中的文字表达方式,但发布广告的目的是推广其投资并开放的房地产项目和销售商店,并向东方国际中心介绍商人。东方人民币公司不在其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和销售产品上使用“和“ Prada”的注册商标,它与Prada 在这种情况下声称的产品不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换句话说,在商业广告中使用“”和“ Prada”注册商标并不是商标的使用,也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解商品的来源,也不会损害Prada公司的商标识别功能。此外,商业房地产项目尚未开业,也没有使用商标的产品。因此,东方人民币公司在“ Daily”的商业广告中使用注册商标“和“ Prada”)来促进商业房地产项目和商店投资促进东方国际中心的投资,这不构成商标权的侵权。 Prada 认为,公司的行动侵犯了其独家注册商标的权利,而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并且该法院不会根据法律来支持它。
自从东方元公司( Yuan )作为推广东方国际中心的房地产项目和销售商店的租赁广告商以来,《中国商业新闻》于2012年8月29日发布,是对普拉达公司(Prada )质疑的注册商标的非贸易商品,并不构成商标权的侵权。因此,作为广告商,《华沙日报》发布广告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利。
3。关于东方元公司和华沙每日的行动是否构成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不公平的竞争是指操作员采取不当手段来争取交易机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律中提到的不公平竞争是指操作员的行为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破坏了社会和经济秩序。该法规表明,在确定不公平的竞争时,应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不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竞争行为;其次,它违反了市场竞争原则。第三,这会损害市场竞争。不公平的竞争是获得市场竞争优势或破坏其他人的市场竞争优势并通过不当手段对其他运营商造成市场损失的行为。 In this case, Prada has in and such as "World ", "", " ", and China News", and huge of money in this . long-term brand and , its have a of and taste and are , and by the . The "PRADA" and font size enjoy a high in中国和相关的公众可以将其与豪华服装,手袋和其他产品联系起来。借用“ Prada”的普及,以促进其自己的东方国际中心房地产项目和销售商店,以吸引相关公众的关注,增强其商店的口味和形象,将其商店与时尚和高端产品紧密联系起来,改善其产品促进和交易机会,并不当地获得比其他有竞争者更加好的位置和受益者。
正如普拉达所说,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所有在中国出售的产品都是通过直接商店进行的,没有经销商或代理商。这种直接经营的商业模式可以有效地避免中间人和代理商降低品牌服务水平,选择与品牌形象不一致的商业场所或从事其他损害品牌形象的行为。 Prada 具有严格的商店位置选择标准,以防止品牌的业务形象和商标声誉。在广告中,东方人民币公司声称其商业中心是“国际时尚品牌街,餐饮餐饮的一代”,这意味着商业中心还收集了许多不同成绩的不同餐饮店。东方元广告无法避免给消费者印象,即Prada的商店与中端和低端餐饮品牌混合在一起,这可能会损害Prada的品牌形象和商标声誉。因此,为了促进东方国际中心的房地产项目并出售商店,东方元公司在未经商标所有者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相关广告中使用了“ prada”和“”文字和模式商标。从本质上讲,它是对注册商标和公司字体的使用,而其他人则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以获得市场竞争优势和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它违反了诚实,可信赖和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商标所有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并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Prada 认为,东方Yuan 的行为借用了Prada品牌的声誉,违反了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并承认了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非法澄清并利用了Prada 的商标和Font的声誉,并损害了Prada 和Prada of Prada 和Prada of Prada and 竞争。事实依据就足够了,该法院根据法律支持它。尽管 辩称,它已通过Xi'an 商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和 Teyi Co.,Ltd.获得了商标和字体规模的法律授权,并且该法院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提出其索赔,但该法院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华沙每日是否构成不公平的竞争也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该法院注意到,华沙每日由东方元公司委托发布广告。作为广告的发行商,当它发布广告时,它已经审查了业务许可证,合同,商标授权信,工作联系表,工作联系表和与XI'An 商业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广告发布相关的其他支持文件,以及 teyi trad。广告发布,提供广告商的真实姓名,满足关注的合理义务,并且主观上没有意图或侵权的故意或错误;同时,华沙每日出版广告的行为不是出于竞争的目的,也不是获得或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的行为,不应将其归类为市场竞争。因此,普拉达公司认为,华沙每日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法院将不会根据法律来支持它。
4。关于在这种情况下对民事责任的假设
关于东方人民币公司是否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原则的第118条规定,如果版权,专利权,商标独家权利,独家权利,发现权,发现权,发明的权利以及对公民和法律人士侵犯的科学和技术成就的权利,窃,篡改,伪造,伪造等的损失,他们会遭受侵犯,并遭受侵权的损失,并遭受了侵权,并遭受了侵权。在这种情况下,如前所述,由于未经授权使用“ Prada”文本和模式商标,Prada的“ Prada”字体规模和其他行为构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因此事实基础就足够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竞争法》第2条,“运营商应遵循市场交易中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和可信赖的原则,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该法院根据法律支持它。
关于东方人民币公司是否应承担消除民事责任。消除撞击是侵权者消除侵权范围内的正确持有人的不利后果的补救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仅利用Prada 的声誉来提高其形象,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并出售其产品以寻求不当收益。由于购物中心实际上并未实际运营,因此尚未对Prada公司造成不利影响,Prada 没有提供证据表明东方公司和 Daily的行动对其造成了不利影响,该法院命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这足以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因此,Prada公司要求 和 Daily在 Daily发布更正声明,以消除不良影响。没有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65条,“当事方应及时为其主张提供证据。”该法院不会根据法律支持它。
关于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损害赔偿金额。 Prada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例如在此案中花费的律师费,例如56,780元人民币,因为它没有提供足够的损失证据,而东方Yuan 只是促进商店的广告。相关商店尚未开业,侵权利润尚未发生。因此,如果由于侵权或因侵权而造成的公司获得的福利很难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竞争法》第20条的说法,“如果操作员违反了本法律的规定并损害了损害侵权运营商的损失,他应承担损害的责任。如果很难计算出侵权运营商的损失,则应通过在犯罪行为上获得损失,应在犯罪中获得的损益;在侵权期间获得的损益;在侵权期间获得的损益;在侵权期间获得的损益;在侵权期内,该损益应付出;经营者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侵权侵权的赔偿金额是侵权。侵权是侵权。持有人在侵权期内因侵权期侵权而获得的福利,或者在侵权期内遭受的侵权遭受的侵权损失,包括侵犯的侵权支付,包括侵犯侵权的侵权,如果侵权遭受侵权的损失。确定侵权行为获得的收益,或因侵权而遭受的损失,人民法院应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来判断少于50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 Prada 阻止侵权的侵权是30,000元人民币。至于普拉达(Prada),诉讼称,作为广告商的华沙每日应对侵犯东方人民币的侵权承担共同的责任。因为在发表广告时,《华沙每日》审查了与广告发行有关的支持文件,规定广告商的真实姓名,履行了合理的护理义务,并且主观上没有意图或故意或过失侵权的要求,《华沙每日要求》的要求不遵守《违反中国公告的欺凌行为》的第38条,”消费者,损害购买商品或接收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如果广告运营商或广告出版商知道或应该知道广告是虚假的,则承担法律的民事责任;该法院不遵守法律。
总而言之,该法院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118条第118条,第51条,第52条,第1款,第(1)款,第2款,第2条,《中国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的反对意见竞争法》第20条第20条
1。在实施这项判决后,被告 Co.,Ltd。将立即阻止有争议的注册商标和原告Prada Co.,Ltd。的不公平竞争;
2。在此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被告 Co.,Ltd。应赔偿原告Prada Co.,Ltd。(包括为停止侵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以损失30,000 rmb 30,000的损失;
3.驳回原告Prada Co.,Ltd.的剩余诉讼请求。
如果在本判决中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延迟绩效的债务权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253条的规定增加一倍。
案件接受费为10,368元,Prada 应承担4,148元;东方元公司应承担6,220元。
如果您不相信这项判决,Prada Co.,Ltd.可以在判决之日起30天内以及自判决之日起15天内向该法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交副本,并向上等人民提出上诉。
主持法官Yao
法官Wen Yan
代理法官江
2013年12月6日
店员华卢根(Hu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