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 维权:网购二手商品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回应

日期: 2025-08-14 22:03:10|浏览: 191|编号: 14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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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维权:网购二手商品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法院回应

近些年,很多网络平台都开通了二手物品买卖服务。尤其是那些知名品牌的箱包、流行的运动鞋,在旧货交易中很抢手。万一在这样的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购买者应当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呢?

三月十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若干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司法实例,这些实例中包含了一起因网购二手商品引发的消费争议案件。网络购买二手商品是否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法院方面指出必须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处理。

在某购物平台上,不少商家都在出售二手名牌包。

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黄某在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的直播平台上,买了某国际知名品牌的二手黑色链条包和老花贝壳包,各一个,一共花了十二三千元。到了九月份第一天,黄某收到了这两个包,第二天就联系了商家,说包太小装不下东西,要求退换。商家表示其直播间售卖的商品都带有使用痕迹或存在瑕疵,商品详情页和支付环节都有说明不适用七天退货,而且电商法规规定有瑕疵的商品可以不提供七天退货服务,黄某向平台申请客服介入处理争议,但申请全部遭到拒绝,黄某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退还购买金额壹万贰仟叁佰元,并赔偿运输费用。

法庭审理后确认,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四种商品可以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其余所有商品是否适用该规定,需要依据商品的具体属性以及购买者是否事先知晓来决定。这个物品是已经使用过的包,可以依照规定要求退货,这样做不会让物品的价值严重下降,也不会给销售方带来很大麻烦,物品本身因为它是“二手”的,并不不适合进行无理由退货。

商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不能无理由退货的合理依据,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黄某购买该商品时已经告知并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条款,因此商家需要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法律责任后果。所以,商家拒绝退货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必须退还黄某的商品费用12300元。运费相关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内容,退款时涉及的运输费用应由黄某自行承担。

现阶段,关于购买者确认商品不适宜退货的具体做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说明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在二手商品的网络买卖里,许多销售者通常都直接给二手商品贴上“此物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识,以此剥夺顾客对二手商品拥有的无理由退货资格,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顾客的正当权益,而且也不利于形成规范化的二手商品买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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