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亮点| 新中国第一个税则编码
鸦片战争后,根据清政府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条约,中国关税的变化必须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这导致中国逐渐丧失关税自主权。 1931年,南京政府经过与英、美、法、日等12个国家反复谈判,重新制定了“国家进口关税”,共12级,最低5%,最高1%。 50%。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海关处于分散状态,没有关税,税率不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关税的制定开始提上日程。 鉴于制定关税代码的重大意义,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海关总署要求政务院会同其他经济管理部门组建关税委员会。
1950年1月,政务院批准成立关税委员会,受中央财经委员会领导。 姚依林任主任委员,丁贵堂任副主任委员,成员来自财政部、重工部等经济管理部门。 关税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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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委员会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规定的基本原则开展工作。 基本原则是: 1、进口国内可批量生产或未来可能开发的工业产品和半成品。 保护税率; 2.对于所有奢侈品和非必需品,需要较高的税率; 3、对国内很少或不能生产的设备和器材、工业原料、粮种、化肥,实行低税率或免征关税;4. 一切必需的科学书籍、防治病虫害的物品和部分药品免征或减征关税; 5、对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将规定高于正常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出口商品的生产,出口只实行低税或免税。
此次制定的海关税则是以当时传统进出口商品为基础,参照国联关税分类目录和苏联海关税则商品分类方法制定的。 根据商品自然属性、用途和加工水平的不同,分为17类、89组、939个税号,共1700多个税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纸本,1951年,中国海关博物馆藏
1950年10月24日,关税委员会办公室向政务院提交关税法草案。 1951年5月4日,政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其实施条例,并于当月16日起施行。 这标志着中国拥有100多年来第一个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独立税则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