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们有福了! 新一轮车船税收优惠政策来袭!

日期: 2023-04-27 01:06:57|浏览: 531|编号: 3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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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们有福了! 新一轮车船税收优惠政策来袭!

在环境污染和石油问题的双重压力下

发展新能源车船已成为各国共识

多重优惠政策

也推动了新能源的快速发展

就在昨天,

新一轮车船税收优惠

也热了

让我们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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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关于节能和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为促进节能减排,鼓励使用新能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车船税现将节能和使用新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新能源)车船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1.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

(一)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乘用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已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小于1.6升(含1.6升)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能型商用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准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双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使用汽油和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在综合工况下的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件2、附件3。

2.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一)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纯电动乘用车、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二)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在中国境内销售许可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2.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4;

3、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测试,符合新能源汽车标准。 具体标准见附录5;

4.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保证、产品一致性、售后服务、安全监测、动力电池回收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具体要求见附件6。

(三)免征车船税的新能源船舶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该船主推进动力装置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使用微量柴油点燃且先导油热值占所有燃料总热值不超过5%的发动机,视为纯天然气发动机。

3.对符合上述标准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轿车车船使用税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享受车船税减免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豁免》(以下简称《目录》)不定期联合公告。

4.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汽车经销商(以下简称汽车企业)可通过工信部节能财税优惠目录申报管理系统,自愿提交节能车型和新能源车型报告及新能源汽车(报告样本见附件7、附件8)轿车车船使用税标准,申请将其产品列入《目录》,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负责《目录》的组织申报、宣传培训、专项技术审查、督导等工作和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审核结果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如无异议,将列入《目录》予以发布。 对于申报材料不符的产品,产品性能指标不符合标准,或汽车企业提供的其他虚假信息,以及列入《目录》后12个月内无生产或进口量的车型、工信部网站将发布5条公示通知。 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将撤销《目录》。

五、船舶检验机构在对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进行认可检验时,符合本通告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将在其船用产品证书上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领域; 装船产品证书上标示“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检验证书服务簿上应标示“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

对于使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标注“纯天然气发动机”字段的船舶,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认为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船舶年检期间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发证,并提交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通过审查材料和现场检验予以确认。 符合本通知新能源船舶标准的,在船舶检验证书服务簿中标注“纯天然气动力船舶”栏目。

纳税人凭注明“纯天然气动力船舶”字段的船舶检验证书,可享受免征车船税。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根据节能减排、新能源车船等因素,适时调整节能与新能源车船认定标准。汽车、船舶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在开展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能和新能源车船等相关管理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为了个人利益。 行政监察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提供虚假信息获取列入《目录》资格的汽车企业,以及提供虚假信息的船东、管理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布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布之日起》,按照新《目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新《目录》公布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将同时废止; 优惠车型目录内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无论是否转让,均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能和使用新能源车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1号)办公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税[2017]63号)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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